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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停留上港 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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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一九x三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反發牌修第 二号)規例。亦在你補現

原來規例規定車輛均

行車証,惟並未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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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項修訂,則授權交通 處 建築地盤內以及在香港机 車輛及拖車

場處規貼

範長例有

已真塞此漏洞。

给許可証,准許在

用未经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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