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犯公安法例案件
三月內起訴二百宗
一九七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至 日至一九七三年三月十 五日之三個月內,因犯有櫝藏攻擊性武器罪名而被 控告之案件共一百九十六宗,其中巷島佔四十三宗 新界十二宗 。案中各被告人陈
龍一百四十一
被判有罪
署理律政司方棟今日在立法局會議中答覆利國偉 議員詢問時發表上述数字,
利國偉議員問,禁止持有攻擊性武器之一九七 年公安修訂第二号)法案已於五個月前通過,政府可 否通知本局 甲已採取或正採取何種特殊步驟以執
:
行該法律,及已因此而拘捕及判罪級日 ?
且全重
方允說:該條例将原來
有
家
性武器的刑罰加
犯者必
重例須該
刑或羁留
有
全体警務人員完 性武器之規定
-
而
全知道此條
警務人員在截查或巡選時遇有形跡可疑人者, 當然會記住該項法 法律三
規
定
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