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港口管理
有望规例修訂
凡未经海事處處長許可,擅将机件失灵船隻在本 港水域突泊,或在本港水域修理注册娩位超过三 百噸之船隻者,現時均違法行為
有到规定見栽於今日政府所公佈的一九七三 年商船海港管理 海港管理(修訂)規
作力
個
此項新规 对於在船塢或浮動乾塢或其範圍碇的 的机件失灵船隻或其他船隻並不適用。
拟典例失新
新規例係根調查 海上学府 失火事件的海事調查 法庭,共調查珍宝 海鮮舫火警原因的調查委员会的 建議而拟訂的
調查法庭与調查委員会均建議,海事處應获得權 力,全面監管有自主港海進行修理過改革船隻的工
優於採取立法手價实施此項建議,和招訓所需的 視察人员,势将情時不少,故不得不採取修訂規例 的攤宜措施。
新規例对於違例者規定得處以四千元的罰款及六 月監禁
倘海事處長拒絕茞出許可証或將許可証撤銷 - 中 請人如有不滿,可向港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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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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