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少年犯法案通過
負刑責年齡復訂為七歲
立法局首席非官守議員胡百全今日在該局会議中 表示,非官守議員一致認為,少年須負刑事責任的 年齡不應由原來七歲提高至十歲。
胡議員在辯論一九七三年少年罪犯修訂法案時提 出意見時說,在本港已有前例,揭蔑毒販利用童 運毒的事件,如此法案获得通过,将少年買刑事責 任的年齡從七歲提高至十歲的話,這些毒敗正中下
胡氏說,一個七、八或九歲的兜童,是否有能力 有意图地進行犯罪活動是另一個问题,但肯定這個 年紀的兄童是足為歹徒所利用的。
少把
政府接納非官守議員意見,並由律政司於委員会 審查階段,将法案修改 - 把少年刑事責任的年齡 回復主例以前的規定,即少年由七歲起,就須負刑 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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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改後 - 法案當获三讀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