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此衆

携带攻擊性武器

最少得判監六月

缓刑措施亦不得通用

嚴厲制裁在公共場所携帶攻擊性武器的法案已於

今日下午在立法局提出二讀

該項法案計有如后的三個目的

,凡違犯此項罪名者,如被判罪,其最低處 分為六個月監禁或予以覊留;

第二,此項罪名的最高處分將由兩年監禁增加至 三年;及

第三,警方人員有普遍權力,可在公共地方搜查 任何人,俾確定其是否携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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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覆弼時在動議二讀一九七二年公安修訂第 一号法案

例規 警方人員 有理 由懷疑某人懷有攻擊性武器,可加以截停及搜查, 但依新規定,則毋須有理由懷疑亦可搜查,因此, 必要 要時,警方 方可將某

進行搜查每個人是否 藏有攻擊性武器

種權或弼

猎力會 施决有

不所釋

這項權力對於日常出入的善良大 保 証警務處廾分同意

能啟用,而且非必要時,他亦不會採

他希望,判監的規定,將可以大大減少隨身携帶

擊性武器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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