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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輔政使司史 爲奉 督憲札諭示知開投國家地段事照得現定本年西曆七月初六日卽禮拜三日下午四點鐘在下開之處開始 國家 地段爲此特示俾衆週知 二 六

示 年 八 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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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奉

502

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5TH JUNE, 1881.

號 五十二 百 二

第報憲

式同合主業

督憲札爺將內地一段開投准以九百九十九年爲期定於本年西曆七月初六日卽禮拜三日下午四點鐘當衆開投 計開 該地段形勢列左

貝號數第一號卽册錄内地地段第八百三十七號在石山灣該地四向北邊八百七十四尺南邊八百四十八尺東邊三百五十三尺及三百五 十尺西邊九百一十五尺及四百五十五尺共計七十六萬方尺每年應納地稅銀一千七百四十四圓七十二仙股價限以七千六百大圓底 該投賣章程列左

一所投地段由價銀限底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因此互相爭論則用以前最高一價爲底將該地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 繪價至少以二十五圓爲額 三開投地段經槌落後該投得之人卽要遵例照下格式將合同簽名其價銀自投得日起計限三日內先將投賣 槌時所定價銀一半交庫務署其餘一半由投賣日起計限一個月內在庫務署交淸 四投得該地之人准伊應將該地段印領國家地契由投得 日起計以九百九十九年爲期照上地段形勢所定地稅銀每年分兩季完納卽限於西曆六月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西曆十二月二十 五日淸完至該地契須照香港内地地段所有國家地契章程印領契内仍將所有平常額外章程及留存之法合同之說詳細之語合約之條- 詳載 五投得該 印契時應輸公費銀十五大圓與工務司代國家辦理者 六投得該地之人由開設日起限以十二個月爲期當用善法 百 堅固材料當建

C建屋宇一間可留久遠者爲此用銀不得少過一千大圓 七投得該地之人於印領國家地契時又要交銀一十大 同工務司代投得該地之人在該地四角立明界石依例鑿至精安刻明地册號數建立妥當等費 八投得該地

·投賣章程或任等由 國家隨時 在即將彼所交之銀照其所納者或全數或一分入官但國家自有全權或勒令遵守 「短袖及一切費用盡由違背章程之人補足亦可勒追淸償全 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 ‡將該地投賣倘再投賣所得價值盈餘入官存庫如有短釉及一切費用盡由違背章 投得該地之人可由投得 起計將該地段歸其管業 投賣額外章程列左

圓與工務司代國家辦 之人倘有悞違未遵以

一在該地段西邊所有流通坑瀝卽在筲箕灣道第六橋橋下所流者國家留存此全權操而弗舍倘遇因爲方便衆人所需起見則可將該坑水盡 畋流向別處但如果有此情事則該投買之業主有權可在離海一百五十尺之處築壆蓄水置筒引用但該引水之筒不得大過三十

二投得該地者必要與耕該地田土之人商量爲取回該地段界內之田與依例他因遷徙別處及因取回該田致他所失者所可領回賠補之項但 該項若干任由 督憲所准

立此合同之人經蒙 國家准爲投得地段之人應照上列投賣章程在下签名群列指爲該地段業主印領地契爲憑並應照俅上列投 賣章程遵守遵行 第一號

投賣號數

地册號數按地段形勢册錄內地地段第八百三十七號每年地税銀一千七百四十四圓七十二仙 投得地價 若干 投得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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