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4TH JULY,1885.
GOT
該地段業主准其領取紅契爲憑 投賣號數第一號岸地第七百四十四號每年應納糧銀一百六十圓 投買地價 若干 投得業主
憲示第二 百七十 二 號
署輔政使司史
爲
督憲驗開投國家地事照得現定於英本年七月二十日卽禮拜一 日下午五點半鐘在下開之處開投國家地爲此特示 一千八百八十五年
七月
督憲諭將香港官地一段開投准以七十五年爲管業之期定於英本 年七月二十日卽禮拜一日下午五點半鐘當衆開投
計開地形勢
投賣號數第一號卽册錄村落地段第三十四號坐落歌賦山項該地 段四至西北邊四百八十尺東南邊四百八十尺東北邊一百五十尺 西南邊一百五十尺共計七萬二千方尺每年應納糧銀一百八十五 圓投價以七百二十圓爲底
投賣章程列左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因此 互相爭論則用現出最高之價爲底將該地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二十五圓爲額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書名於合同之下限三日內必須 將全價在庫務司署呈繳
四投得該地之人於印紅契時在臬署經歷司處呈繳銀十圓此係補 國家代投得該地之人由工務司在其地四角立標誌地號數界址等
初四日示
五. 投得該地之人印契時應輸公費銀五此項呈繳杲署經龎司處 六投得該地之人由開設之日起限以十二个月爲期常用堅固材料 善之法建就 屋一間在其地內必須牢實可經久遠此等工程所用不 得少過一千國艾必选合用之暗渠怏該屋及厨房傍舍警處所有之 餘水及污濁之水行流又須在該地界内堀成一池或多池以蓄所有 餘水汙濁之水該務要造至完固使水氣不能洩漏一切工夫務要 做至主固安當悉合工務司之意凡有有餘水及污濁之水不得經由 四鄰之地流去無論地國家或別人皆然水池積蓄之水亦不得 溢出流在國家地方與及道路溝渠倘有汚穢料攤燈等件亦不得 貯在界內幷須每日將各屋内所有之穢物攤攤等舁去
七投得該地之人經遵此等章程而行卽許其將該地印紅契由得之 日起准其簪業七十五年照上地形勢所定糧銀每年分兩季完納
卽於英六月二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英十二月二十五日 清納至該地契須照村落地開列所有國家地契章程印於契內
八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以上章程即將其所交之銀或 全數或 一分入官且國家准可勒令遵守投賣程 賣章程或由國家 不隨時隨處不論. 用何方法再將該地投賣倘再投賣 價值若有赢餘全行入官如 有短織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九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段割歸其管業 業主合同式
立此合同之人經蒙
國家准其爲投得地之人應遵照上列投寳章程於下幅簽名卽作爲 該地段業主冶其領取紅契爲憑
投賣號數第一號 按地段形勢册鈴村落地段第三十四號每年應 納糧銀一百八十五圓
憲示 第二百七十三號 署輔政使司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