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JANUARY 11,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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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於西歷十二月二十五日納一半並將香港内地段與田庄地版 官契章程印於契内内載明該地管業可以再定二十四年至期前三 日止稅銀由 國家丈量師定奪

十禮得該地段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即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 全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 地開設倘再出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 純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或將該地歸官作爲未經出 投而仍將鸷該地之銀全價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短融及 一切費用仍 前投得之人補足

十一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段歸其管業

十二投得該地之人倘將合同交給他人該承受人算爲投得該地管 業之主所有上開章程及下列格外章程須當凛遵一切

額外章程

一投得該地之人於投得該地之日起二年內如工務司批准可有權將 田庄地改作内地段惟每丁方一尺必須加地價二仙地稅錢照每 英畝納銀一百五十圓奠由轉計之日起

二楼 得該地之人由投得該地之日起二年内須將該處中國舊海闢之 房屋毁拆否則作内地段計二年後則須要照上文第1款所定章程

三國家留冊現時所有之碼頭惟投得該地之人有權用到拆之日止

補闾地價地稅

但不能要 國家必築概一碼頭

四投得該地之人不能阻止十號十一號十三號至十七號二十四號二 十九 至三十二號四十號四十二號地段之人在其地上落

五投得該地之人須交回補贖三十二號地地價叉該處之貯水池 作用可以免費

六投得該地之人須交銀五百圓作補中國之舊海關屋宇 七投得該地之人除上文第三款所列之權利無權在海邊上落 八投得該地之人除上文第一款所洲先將田庄地段改作内地段之地 不能建立屋宇在該田庄地段

九在租該地之期内 國家留囘權利不論何時能贖回該田庄地段但 其廣闊不能多過該地界一半 國家欲贖回該地時先三個月諭知 每英畝補地價銀二十圓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住某某街門牌第 某某街門牌第某某號於某年某月某日用銀某某 投得某處地段遵照上列投賣竟程卽作爲該地業主領取官契爲憑 投賣號數

此二號地一係西貢内地第三十七號每年地稅銀七十五圓二係 西貢田庄地段第三號每年地稅銀一百一十四圓 一千九百零七年

正月

初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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