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8TH SEPTEMBER, 1905.

1373

十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師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份或全 數入宮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 開投倘再出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紕 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或將該地歸官作爲未經出投 而仍將得該人之全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短黜及一 切費用概 前投得該地之人補足

十一段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段歸其管業

十二倘投得該地之人將下列之權利頂與別人頂受之人亦須遵前列 及後列之章程安辦各權制法則皆歸其人是問與原業主無異

額外章程

凡投得該地之人須於點地後十八月內將該地之山鑿平一如 工 務司批准并將南便十五尺闊之界與西便六尺闊之界一概稟准 工務司鑿平而鑿之之法須築石磡勿至有山崩之虞

憲示第五 百七十

輔政使司師

曉諭事照得現

開計

督札開將港内各銀行呈報西歷一千九百客五年八月份批計簽 通用銀紙幷將存留現銀之數開示於下等因奉此合亟出示曉諭 爲此特示

印度新金山中國匯理銀行簽發通用銀紙三百五十萬八千二百 一十一圓

實存現銀二百二十萬

二凡投得地之人須於東便砌一路爲界闊三十尺又於北便築一路 十五尺闊爲界限其平坦處須要 工務司允准方合

香港上海匯理銀行簽 通用銀紙一千二百九十七萬五千七百】 十八圓

三該地之積面其尺十須詳細量安方能發出地紙而每「所納之地稅 須照,積面而伸計之至數之多寡又須以投地時所認納之稅爲比 例

得該地之人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住某街門牌第某某號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 设應遵照上列投賣音程即作爲該地業主領取官契爲憑 投賣號數

實存現銀八百五十萬圓

中華匯理銀行簽發通用銀紙八萬九千四百零九

實存現銀七萬圓

合共簽發通 銀紙一千六百五十七萬三千三百三十八

合共實存現銀一千零七十七萬

此號地段係大坑内地段第一百六十五號每年地秕銀九十

一千九百零五年

初八日示

一千九百零五年

九月

初七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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