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
官守議員
民選議員
委任議員
第三階段
廿四 第三階段開始時,應考慮成立區議會,其成員如下:
應無官守議員。彼等既非區議會議員,故無表決權,但市議會轄下或與市議會共同工作 之政府高級人員於需要時,可以顧問或選任委員身份出席區議會轄下委員會之會議。
席數之決定,將按照區内每十萬名居民獲一席位之比率,同時需立法以准許分區選舉制 度。
將根據市政局未來範圍及工作特設委員會所列出之辦法而擬訂適用於分區選舉之選民資 格。
區議會內委任議員之席次比率爲每三名民選議員即應有委任議員兩名,其一爲港督委任, 另一爲香港市議會委任 。 區議會内民選議員之人數如不能以三除盡者(例如十四或十 三),應採用以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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