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守議員

市政事務署署長

工務司

社會福利署署長

與中央政府之關係

九、 市議會開始時應直接向本港總督或副總督負責。(指屆時已設有副總督而言。因已有 另一建議,主張設立副總督,以負責地方政制及其他職務。)

選舉範圍

組織

1+

現時之選民資格,在第一階段內應繼續維持,選舉應以全港範圍爲基礎。

在第一階段內,市議會之組織如下——

民政司

屋宇事務署署長(參閱本報告第十四段甲節第一項) 交通事務處處長(參閱本報告第十四段丁節)

教育司(參閱本報告第十四段乙節)

醫務衛生處處長(參閱本報告第十四段戊節)

(四)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