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守議員
市政事務署署長
工務司
社會福利署署長
與中央政府之關係
九、 市議會開始時應直接向本港總督或副總督負責。(指屆時已設有副總督而言。因已有 另一建議,主張設立副總督,以負責地方政制及其他職務。)
選舉範圍
組織
1+
現時之選民資格,在第一階段內應繼續維持,選舉應以全港範圍爲基礎。
在第一階段內,市議會之組織如下——
民政司
屋宇事務署署長(參閱本報告第十四段甲節第一項) 交通事務處處長(參閱本報告第十四段丁節)
教育司(參閱本報告第十四段乙節)
醫務衛生處處長(參閱本報告第十四段戊節)
(四)